你好!
我也是開南的老師,因為一些因素不便加入本校教師會,在此先感謝您及教師會成員們為大家爭取權益的付出!有關校內3,5,6年條款,確實為限制教授的工作權的惡法,個人有一些對應的淺見:
1. 運作校務會議,提案廢止或修改惡法:
由校內校務會議代表選舉中,運作選出我們的人選,在開會前,精算一下通過提案投票門檻,若不夠,私下與其他可信任的校務會議代表溝通(包括學生),直接提案廢止或修改惡法(有點類似立院法案運作)。
2. 運作立法院議事,提案廢止或修改惡法:
大學法第十九條影響全國大專教師工作權,已有許多學校有類似3,5,6年條款,因此可與全國教師會溝通,並找可信任之立委支持,發動全國大專教師連署,走上街頭,爭取媒體曝光,於立法院提案廢止或修改大學法第十九條。此方法雖然茲事體大,但個人認為成功率高過運作校務會議。
3. 有關校內3,5,6年條款及大學法第十九條,個人認為:
3,5,6年條款之3年條款已規範了教師的論文發表質與量,5年條款亦已規範了教師所有的教學、服務及研究評量,這2條款足以嚴格的規範教師,雖嚴格但教師還算能努力達成,勉強尚稱合理,事實上,若通過了3,5條款的教師,必定都會想提出升等,因此,6年條款為多餘的條款,此外,升等之最後決定權為著作審稿委員,大家都知道,就算再怎麼努力,也未必能通過升等,也就等著失去工作,因此6年條款為多餘及非常不合理的惡法,應廢除。因此在我們提案廢止或修改惡法的同時,為了讓社會覺得公平,教師不是在修法自肥,我建議校內校務會議只廢除6年條款,修正不通過3,5,年條款修正為資遣而非不續聘;立法院議事只修改大學法第十九條,加註大學可要求教師學術研究,但不可將通過升等列入不續聘、解聘或資遣的條件,並在提案的同時,向大家解釋我們的立場為贊成教師精進,因此贊成3,5年條款對我們的嚴格規範,學校也可資遣不適任的教師,但6年的升等條款不合理,因此主張廢除,如此或許較能得到校方及社會的認同。
最後,再次誠心的感謝為我們默默付出,爭取權益的夥伴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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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開南的老師,因為一些因素不便加入本校教師會,在此先感謝您及教師會成員們為大家爭取權益的付出!有關校內3,5,6年條款,確實為限制教授的工作權的惡法,個人有一些對應的淺見:
1. 運作校務會議,提案廢止或修改惡法:
由校內校務會議代表選舉中,運作選出我們的人選,在開會前,精算一下通過提案投票門檻,若不夠,私下與其他可信任的校務會議代表溝通(包括學生),直接提案廢止或修改惡法(有點類似立院法案運作)。
2. 運作立法院議事,提案廢止或修改惡法:
大學法第十九條影響全國大專教師工作權,已有許多學校有類似3,5,6年條款,因此可與全國教師會溝通,並找可信任之立委支持,發動全國大專教師連署,走上街頭,爭取媒體曝光,於立法院提案廢止或修改大學法第十九條。此方法雖然茲事體大,但個人認為成功率高過運作校務會議。
3. 有關校內3,5,6年條款及大學法第十九條,個人認為:
3,5,6年條款之3年條款已規範了教師的論文發表質與量,5年條款亦已規範了教師所有的教學、服務及研究評量,這2條款足以嚴格的規範教師,雖嚴格但教師還算能努力達成,勉強尚稱合理,事實上,若通過了3,5條款的教師,必定都會想提出升等,因此,6年條款為多餘的條款,此外,升等之最後決定權為著作審稿委員,大家都知道,就算再怎麼努力,也未必能通過升等,也就等著失去工作,因此6年條款為多餘及非常不合理的惡法,應廢除。因此在我們提案廢止或修改惡法的同時,為了讓社會覺得公平,教師不是在修法自肥,我建議校內校務會議只廢除6年條款,修正不通過3,5,年條款修正為資遣而非不續聘;立法院議事只修改大學法第十九條,加註大學可要求教師學術研究,但不可將通過升等列入不續聘、解聘或資遣的條件,並在提案的同時,向大家解釋我們的立場為贊成教師精進,因此贊成3,5年條款對我們的嚴格規範,學校也可資遣不適任的教師,但6年的升等條款不合理,因此主張廢除,如此或許較能得到校方及社會的認同。
最後,再次誠心的感謝為我們默默付出,爭取權益的夥伴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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