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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私校弊端 教部大幅修正私校法 / 共推社會賢達 不會產生私校弊端 / 私校弊端總清算
杜絕私校弊端 教部大幅修正私校法
(公視晚間新聞)
歡迎回到新聞現場,教育部今天召開記者會,說明剛完成的私校法修正草案.未來如果修法完成,包括立委等民意代表,擔任有關監督關係的私校董事,將變成違法,私校法的修訂,還有哪些重要的內容,記者林曉慧余榮宗的採訪報導。私校不斷傳出的弊端,以及私校經營的窘境,使得教育部體認現行的私校法,並沒有辦法因應現階段以及未來教育的需要,因此教育部將私校法大幅修正,總共修正了122條草案。
私校法這次修正最重要的部分,在強調私校非營利的性質,以及利益迴避的精神,像是第十一條之一,就規定對私校有監督關係的公職人員,在離職三年內,不得擔任原有或新設學校的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顧問。除了利益迴避原則之外,修正後的私校法也規定,學校應設置監察人,以建構設校法人及學校內部的控管體系,不過草案中在會計制度部分還是有缺失。總括而言,這次私校法的修訂,至少在防止私校弊端部分,已經邁出了一大步。
公視新聞林。採訪報導。(2001-08-27) 公視晚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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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木琳:共推社會賢達 不會產生私校弊端
【記者簡竹書台北報導】2003-8-27
行政院日前通過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推動國立大學行政法人化。教育部次長呂木琳昨日在一場公聽會上表示,國立大學可以自行決定要不要行政法人化,立法通過後,將由校務會議與教育部共同推薦社會賢達,成立董事會,不至於產生私校弊端。立委程振隆昨日上午在立法院舉辦「國立大學行政法人化」公聽會,邀教育部官員及公私立大學校長與會,各校對於國立大學成立董事會、行政法人化仍有疑慮,教育部則重申立場。
呂木琳說,大學法修正目的在於保持各校彈性、自主的空間,讓「大學人管大學事」,而非成為隸屬教育部的大學。他表示,國立大學要突破人事、法規及師資遴選、聘用等諸多限制,只有走向法人化,但國立大學可以自行選擇是否行政法人化,若有意願者教育部可以予以協助,由校務會議與教育部共同推薦社會賢達,合組董事會。
他說,部分國立大學擔心成立董事會,會產生私校弊端,其實董事會在美國、法國、英國的大學普遍存在,董事會功能在於連結教育部與大學校方,這讓大學具備獨立人格,教育部只能依法監督。呂木琳說,國立大學行政法人化與私校不同,教育部沒有全面推廣的意思,若有1、2所學校有意願完成,應該讓它們試試。台灣科技大學校長陳舜田表示,他支持國立大學行政法人化,但擔心董事會成為亂源,也不願與董事會打交道,希望校方改設諮議會。東吳大學校長劉源俊則指,國立大學應該法人化,但應另訂教育法人法,讓私校與國立大學同屬「教育法人」。 (台灣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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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生命週期觀點探討 私立學校財團法人管理問題
(點閱)
(公視晚間新聞)
歡迎回到新聞現場,教育部今天召開記者會,說明剛完成的私校法修正草案.未來如果修法完成,包括立委等民意代表,擔任有關監督關係的私校董事,將變成違法,私校法的修訂,還有哪些重要的內容,記者林曉慧余榮宗的採訪報導。私校不斷傳出的弊端,以及私校經營的窘境,使得教育部體認現行的私校法,並沒有辦法因應現階段以及未來教育的需要,因此教育部將私校法大幅修正,總共修正了122條草案。
私校法這次修正最重要的部分,在強調私校非營利的性質,以及利益迴避的精神,像是第十一條之一,就規定對私校有監督關係的公職人員,在離職三年內,不得擔任原有或新設學校的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顧問。除了利益迴避原則之外,修正後的私校法也規定,學校應設置監察人,以建構設校法人及學校內部的控管體系,不過草案中在會計制度部分還是有缺失。總括而言,這次私校法的修訂,至少在防止私校弊端部分,已經邁出了一大步。
公視新聞林。採訪報導。(2001-08-27) 公視晚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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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木琳:共推社會賢達 不會產生私校弊端
【記者簡竹書台北報導】2003-8-27
行政院日前通過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推動國立大學行政法人化。教育部次長呂木琳昨日在一場公聽會上表示,國立大學可以自行決定要不要行政法人化,立法通過後,將由校務會議與教育部共同推薦社會賢達,成立董事會,不至於產生私校弊端。立委程振隆昨日上午在立法院舉辦「國立大學行政法人化」公聽會,邀教育部官員及公私立大學校長與會,各校對於國立大學成立董事會、行政法人化仍有疑慮,教育部則重申立場。
呂木琳說,大學法修正目的在於保持各校彈性、自主的空間,讓「大學人管大學事」,而非成為隸屬教育部的大學。他表示,國立大學要突破人事、法規及師資遴選、聘用等諸多限制,只有走向法人化,但國立大學可以自行選擇是否行政法人化,若有意願者教育部可以予以協助,由校務會議與教育部共同推薦社會賢達,合組董事會。
他說,部分國立大學擔心成立董事會,會產生私校弊端,其實董事會在美國、法國、英國的大學普遍存在,董事會功能在於連結教育部與大學校方,這讓大學具備獨立人格,教育部只能依法監督。呂木琳說,國立大學行政法人化與私校不同,教育部沒有全面推廣的意思,若有1、2所學校有意願完成,應該讓它們試試。台灣科技大學校長陳舜田表示,他支持國立大學行政法人化,但擔心董事會成為亂源,也不願與董事會打交道,希望校方改設諮議會。東吳大學校長劉源俊則指,國立大學應該法人化,但應另訂教育法人法,讓私校與國立大學同屬「教育法人」。 (台灣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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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生命週期觀點探討 私立學校財團法人管理問題
(點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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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景文、華夏兩校弊端 教育部宣布解散董事會
【記者陳揚盛台北報導】教育部對掏空校產而導致紛擾不斷的景文技術學院做出處理,技職司長陳德華昨日上午召開記者會宣布解散該校董事會,並在7月底前完成董事會改組相關事宜。另因景文爆發出來的私校弊端也牽扯出華夏工專董事會被檢舉違法買賣董事,以及私自處理校產土地等不法情事,陳德華亦同時表示解散華夏工專董事會,該校應重組董事會。去年7月景文爆發財務危機,教育部組管理委員會代管。第1次代管理結束前,董事會曾提出第1次財務改善計畫,但當時教育部以缺乏全數董事連署為由,退回該改善計畫,並宣布延長代管至今年3月6日。
陳德華強調,經私校諮詢委員會2月13日決議,因景文技術學院董事會在2月7日前分別提出的2份財務改善計畫書不符合要求而退回。重點不在於計畫書是否經全體董事連署,教育部關注的重點,在於改善計畫書是否能真的解決學校財務的改善及滿足學校長期發展的需求,但私校諮詢委員會認為改善計畫不可行也不具體所以駁回。陳德華也說,景文提出2份財務改善計畫書,代表景文董事會內部無法整合意見,如果不解散董事會,未來董事間仍可能會發生衝突,無法解決問題。他強調,教育部必須尊重諮詢委員會的決議,不可能更改。
華夏工專方面,因董事會內部曾被檢舉有違法買賣董事,以及私自處理校產土地,目前也正由教育部所組委員會代行董事會職權。教育部技職司昨日表示,華夏工專董事買賣及買賣土地一事目前尚未確認,但該校董事會改選本屆董事時,程序發生重大問題,被查出有偽造董事出席名單文件等情事。因此,總數11席董事中,有7席董事被處分撤銷董事資格,過半數董事已被撤銷資格,私校諮詢委員會認為董事會已無法運作,決議解散並重組董事會。決定解散私立華夏工專董事會,並於近日公開遴選各界有意辦學人士的方式,重組董事會。
陳德華說明,景文技術學院董事會推選小組必須在半個月內召開,並將對外公開開放申請,希望新的董事會除了能彌補現有財務缺口外,並能對學校未來長遠發展提出資金計畫,預期在7月可以完成董事會改選。他指出,由於該校牽扯到財務問題,經查景文的財務狀況並不如外界傳聞嚴重,目前債務約共15億元,其中近5億元屬於「正常債務」。另約10億元是原董事會個人關係的財務。技職司指出,目前面臨改組董事會的學校有景文學院、華夏工專、親民工商與精鍾商專等4校,其中景文學院、華夏工專已確定將被解散董事會,親民工商若在月底前未提出改善計畫,董事會也將面臨被解散的命運,而精鍾商專案則正由教育部危機小組處理中。 (台灣立報) (2/17/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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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北縣還有數家私校有類似景文弊端情況
【大紀元4月2日電】 台灣檢調單位在景文案的調查過程中,也一併清查近日教育部所查疑有弊端的私立學校。據了解,北縣有三到四家私立學校可能有類似景文案的掏空校產的弊端隱含其中,但目前司法單位正全力投入偵辦景文案,暫時無暇顧及其他私校可能出現的弊端,將視景文案的調查狀況再決定如何辦理。
據中時電子報報導﹐據了解,北縣三、四所有類似景文案狀況的私校包括學院與高中,相同的特點是有財團的背景,由於經濟不景氣,部分財團資金調度捉襟見肘,於是動頭腦要旗下的教育機構來買企業母體的股票,或是當校地要賣時,由集團旗下的公司以高價買進,甚至工程由自己的營建公司來施作,進行所謂「五鬼搬運」法。
由於景文技術學院等私校陸續發生問題後,教育部趕緊進行私校的體檢,並將資料送到高檢署黑金中心調查。但據了解,過去私校發生問題,教育部通常以私立學校法為處理準則,發函要求限期改正,但據透露,許多發生在私校的問題,許多根本已經涉及違反刑法背信與偽造文書等罪嫌。
據了解,過去教育主管機關對私校問題的處理之所以低調,除了因為私立學校有時事關數千名甚至數萬名師生的權益,擔心茲事體大,也可能是許多問題衍生至今已成沉苛,擔心牽一髮而動全身,引發不必要的糾紛。
相關人員表示,這次景文案爆發後,私校利益糾葛複雜,許許多多見不得人的問題將逐漸攤在陽光下,他們認為,教育部及司法單位將會就私校發生問題時,究竟那些應依私校法處理,或以刑法處置進行專案檢討。 (4/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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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杜私校弊端 將設預警制
〔記者黃以敬╱台北報導〕 (自由電子新聞網)
景文弊案發生後,各界對教育部整治私校賦予甚大期許,教育部昨日針對私校重大違失處理進行專案報告與檢討,除因重大違失的景文技術學院等四校預計二月底前全數完成重組董事會,教育部並決議將建立私校弊端「預警」制度,未來私校負債額度超過合理標準、招生不足,甚至董事會成員更換過於頻繁或幅度過大的學校,均將被列為危險族群,將進行「專案列管」定期追蹤監督,私校規範所有相關法規預計將於六個月內修訂完成。
此外,鑒於遭董事會解散處分的學校幾乎都提出行政訴願,而教育部敗訴案例不少,顯示私校整治程序可能出現不少法律瑕疵,教育部昨日亦決議聘請法律專家成立法律諮詢小組,以確保私校違失處分程序的合法性與適當性,避免教育部也「誤蹈法網」。
教育部部務會議昨日針對過去一年處理技專校院私校違失案件舉行專案檢討,技職司統計顯示,由於財務出現問題或董事會發生糾紛而列管在案的十五所技專學校,目前均已陸續輔導改善,因為重大違失而重組董事會的四所學校,華夏工商專校已完成重組,精鍾商專及親民工專新董事會預計一月底前成立,景文學院新董事會則預計二月底即可成立。
為避免私校再發生重大弊端,教育部並提出多項規範項目,自九十學年起全面指派會計師主動查核私校財務,除目前私校財務報告均已上網公告,教育部並依法要求各級聯招會須公佈相關招生經費,私校也不得濫收代辦費,避免私校招生斂財情事﹔教育部並限定新設私校前五年不得貸款,且未來私校貸款的金額將不得超過學校負債額度的上限,避免發生學校超貸情事。
鑒於目前私校發生弊端大多源自財務或董事會紛爭,教育部將對此建立「預警」制度,如果學校貸款額度超過合理負擔範圍,或是董事會成員變動過大,例如經常換董事、變動幅度過大等,均將進行專案列管,此外,基於目前許多私立學校傳出招生不足,也可能成為財務問題來源,因此教育部也將對招生不足學校進行追蹤輔導。 (200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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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景文、華夏兩校弊端 教育部宣布解散董事會
【記者陳揚盛台北報導】教育部對掏空校產而導致紛擾不斷的景文技術學院做出處理,技職司長陳德華昨日上午召開記者會宣布解散該校董事會,並在7月底前完成董事會改組相關事宜。另因景文爆發出來的私校弊端也牽扯出華夏工專董事會被檢舉違法買賣董事,以及私自處理校產土地等不法情事,陳德華亦同時表示解散華夏工專董事會,該校應重組董事會。去年7月景文爆發財務危機,教育部組管理委員會代管。第1次代管理結束前,董事會曾提出第1次財務改善計畫,但當時教育部以缺乏全數董事連署為由,退回該改善計畫,並宣布延長代管至今年3月6日。
陳德華強調,經私校諮詢委員會2月13日決議,因景文技術學院董事會在2月7日前分別提出的2份財務改善計畫書不符合要求而退回。重點不在於計畫書是否經全體董事連署,教育部關注的重點,在於改善計畫書是否能真的解決學校財務的改善及滿足學校長期發展的需求,但私校諮詢委員會認為改善計畫不可行也不具體所以駁回。陳德華也說,景文提出2份財務改善計畫書,代表景文董事會內部無法整合意見,如果不解散董事會,未來董事間仍可能會發生衝突,無法解決問題。他強調,教育部必須尊重諮詢委員會的決議,不可能更改。
華夏工專方面,因董事會內部曾被檢舉有違法買賣董事,以及私自處理校產土地,目前也正由教育部所組委員會代行董事會職權。教育部技職司昨日表示,華夏工專董事買賣及買賣土地一事目前尚未確認,但該校董事會改選本屆董事時,程序發生重大問題,被查出有偽造董事出席名單文件等情事。因此,總數11席董事中,有7席董事被處分撤銷董事資格,過半數董事已被撤銷資格,私校諮詢委員會認為董事會已無法運作,決議解散並重組董事會。決定解散私立華夏工專董事會,並於近日公開遴選各界有意辦學人士的方式,重組董事會。
陳德華說明,景文技術學院董事會推選小組必須在半個月內召開,並將對外公開開放申請,希望新的董事會除了能彌補現有財務缺口外,並能對學校未來長遠發展提出資金計畫,預期在7月可以完成董事會改選。他指出,由於該校牽扯到財務問題,經查景文的財務狀況並不如外界傳聞嚴重,目前債務約共15億元,其中近5億元屬於「正常債務」。另約10億元是原董事會個人關係的財務。技職司指出,目前面臨改組董事會的學校有景文學院、華夏工專、親民工商與精鍾商專等4校,其中景文學院、華夏工專已確定將被解散董事會,親民工商若在月底前未提出改善計畫,董事會也將面臨被解散的命運,而精鍾商專案則正由教育部危機小組處理中。 (台灣立報) (2/17/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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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北縣還有數家私校有類似景文弊端情況
【大紀元4月2日電】 台灣檢調單位在景文案的調查過程中,也一併清查近日教育部所查疑有弊端的私立學校。據了解,北縣有三到四家私立學校可能有類似景文案的掏空校產的弊端隱含其中,但目前司法單位正全力投入偵辦景文案,暫時無暇顧及其他私校可能出現的弊端,將視景文案的調查狀況再決定如何辦理。
據中時電子報報導﹐據了解,北縣三、四所有類似景文案狀況的私校包括學院與高中,相同的特點是有財團的背景,由於經濟不景氣,部分財團資金調度捉襟見肘,於是動頭腦要旗下的教育機構來買企業母體的股票,或是當校地要賣時,由集團旗下的公司以高價買進,甚至工程由自己的營建公司來施作,進行所謂「五鬼搬運」法。
由於景文技術學院等私校陸續發生問題後,教育部趕緊進行私校的體檢,並將資料送到高檢署黑金中心調查。但據了解,過去私校發生問題,教育部通常以私立學校法為處理準則,發函要求限期改正,但據透露,許多發生在私校的問題,許多根本已經涉及違反刑法背信與偽造文書等罪嫌。
據了解,過去教育主管機關對私校問題的處理之所以低調,除了因為私立學校有時事關數千名甚至數萬名師生的權益,擔心茲事體大,也可能是許多問題衍生至今已成沉苛,擔心牽一髮而動全身,引發不必要的糾紛。
相關人員表示,這次景文案爆發後,私校利益糾葛複雜,許許多多見不得人的問題將逐漸攤在陽光下,他們認為,教育部及司法單位將會就私校發生問題時,究竟那些應依私校法處理,或以刑法處置進行專案檢討。 (4/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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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杜私校弊端 將設預警制
〔記者黃以敬╱台北報導〕 (自由電子新聞網)
景文弊案發生後,各界對教育部整治私校賦予甚大期許,教育部昨日針對私校重大違失處理進行專案報告與檢討,除因重大違失的景文技術學院等四校預計二月底前全數完成重組董事會,教育部並決議將建立私校弊端「預警」制度,未來私校負債額度超過合理標準、招生不足,甚至董事會成員更換過於頻繁或幅度過大的學校,均將被列為危險族群,將進行「專案列管」定期追蹤監督,私校規範所有相關法規預計將於六個月內修訂完成。
此外,鑒於遭董事會解散處分的學校幾乎都提出行政訴願,而教育部敗訴案例不少,顯示私校整治程序可能出現不少法律瑕疵,教育部昨日亦決議聘請法律專家成立法律諮詢小組,以確保私校違失處分程序的合法性與適當性,避免教育部也「誤蹈法網」。
教育部部務會議昨日針對過去一年處理技專校院私校違失案件舉行專案檢討,技職司統計顯示,由於財務出現問題或董事會發生糾紛而列管在案的十五所技專學校,目前均已陸續輔導改善,因為重大違失而重組董事會的四所學校,華夏工商專校已完成重組,精鍾商專及親民工專新董事會預計一月底前成立,景文學院新董事會則預計二月底即可成立。
為避免私校再發生重大弊端,教育部並提出多項規範項目,自九十學年起全面指派會計師主動查核私校財務,除目前私校財務報告均已上網公告,教育部並依法要求各級聯招會須公佈相關招生經費,私校也不得濫收代辦費,避免私校招生斂財情事﹔教育部並限定新設私校前五年不得貸款,且未來私校貸款的金額將不得超過學校負債額度的上限,避免發生學校超貸情事。
鑒於目前私校發生弊端大多源自財務或董事會紛爭,教育部將對此建立「預警」制度,如果學校貸款額度超過合理負擔範圍,或是董事會成員變動過大,例如經常換董事、變動幅度過大等,均將進行專案列管,此外,基於目前許多私立學校傳出招生不足,也可能成為財務問題來源,因此教育部也將對招生不足學校進行追蹤輔導。 (200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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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弊端總清算
檢調南北總動員查緝私校不法事件
撰文 / 蔡玉真 今周刊 216期
台灣的私立學校,真的應該好好整頓了!只是,全國到底有多少私校出現弊端,恐怕連教育部長曾志朗都無法掌握。不過,在景文、健行、精鍾、永平等學校陸續爆發弊端之後,新竹縣長林光華夫婦,竟也因為私立中國技術學院(前中國市政專校)的校地變更案被提起公訴,私校問題,似乎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而高檢署查緝黑金中心也已經組成一個「查緝私校黑金問題」的專案小組,準備對問題私校開刀。
其實,這幾年來台灣的私校問題真的層出不窮,許多學校在精華區的土地順利脫手,蓋成了一棟一棟的豪宅,台中的靜宜大學、青年中學都用這樣的手法順利完成遷校。而華夏工專董事長趙愷政也打算如法炮製,在三年前與當時事業如日中天的前國揚實業負責人侯西峰簽訂了賣校合約,從此,學校開始糾紛不斷。
校地買賣與升格改制糾紛不斷
另外,也有不少學校利用董事會的改選進行買賣,教育部的官員、督學也軋一腳,已經更名為清雲技術學院的健行工專、董事會爭議多年的永平工商、東方工商、慈明中學、港明中學,都是活生生的例子。
而前幾年教育部大量開放技職專校改制為技術學院或大學,也引發不少弊端,目前調查局偵辦中的一宗學校升格案,據了解就是因為南部某私立學院在升格過程中,學校的校務基金大量減少,有數十億元校務基金不翼而飛。其他如新竹的大華技術學院、桃園成功工商、花蓮精鍾商工,也都發生不同程度的校地買賣與升格改制的糾紛。
其中,台北銘傳大學為了從專科學校改制為大學,從七十九年就向桃園成功工商購買校地,但是,這宗校地買賣明顯違法,成功工商收了土地款卻無法交付土地,但是,銘傳早已完成改制升格,這宗土地買賣拖了十一年還在訴訟中,不愧是教育界的一大奇案。
另外,日前傳出董事會利用董事長陳立夫住進加護病房,卻拿出許多空白文件要求家屬蓋印的中國醫藥學院,早在幾年前就發生非法購買彰化快官段土地的案件,這宗先斬後奏的土地買賣案,不但有民代及地方官員涉入,即使在調查局中部機動組將全案移送彰化地檢署後,不久前仍傳出「壓力說」,因為,傳言曾任法務部高層官員的親屬有意入主中國醫藥學院的董事會,而這宗土地交易弊端竟也在彰化地檢署擺了兩、三年。
調查局要向不法私校開刀
其實,這些年來,司法機關偵辦私校弊端,可以說處處碰到難題,以花蓮精鍾商工為例,即使學校早在八十一年起就涉嫌虛報教師人頭、詐領補助費,不少學校教師也具名檢舉學校董事會的種種不法事端,等到檢調單位深入追查之後才發現,原來學校的負責人與教育部官員之間關係相當密切。
不久前引發財務危機的景文技術學院,即使教育部派員調查發現學校可能有不少資產遭到挪用,但是,司法機關還是束手無策,尤其出事的景文董事長張萬利與教育部官員之間更是交情深厚,張萬利在興建景文技術學院的同時,在學校附近推出的別墅型豪宅「大學詩鄉」,包括前教育部長楊朝祥、現任教育部次長林昭賢等官員,都是豪宅主人。
不少私校的問題,其實是源自於官官相護,景文出事之後,雖然教育部已經接管,但是就是久久不見檢調單位採取動作,尤其景文老闆張萬利適時在財務危機曝光之前就遠避加拿大就醫,教育部除了接,也拿不出「清算學校」方法,儘管事件發生幾個月,究竟有多少校產遭掏空?教育部還是拿不出具體數字。
教育部官員不只與私校負責人關係密切,還有不少官員公然辦校,這種左手掌控預算、右手做生意的問題,更是台灣教育界的一大奇觀。不過,教育部本身對於這種明顯的利益衝突問題卻一直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八十六年十一月,教育部核准台南致遠管理學院設校,創辦人就是現任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主任王宮田及立委黃秀孟夫婦,由於創辦人的背景特殊,致遠也順利向台糖租得十六.五公頃的土地。
儘管這些弊端層出不窮,但是,這些年來,其實很少見到司法機關將涉嫌掏空校產、違法賣校的學校董事會成員繩之以法。在一連串的弊端之後,高檢署查緝黑金中心日前在檢察官劉惟宗及台中高分檢檢察官朱朝亮等人的指揮下,針對全省北、中、南地區的問題私校進行全面性的追蹤調查,包括校產遭到挪用、非法買賣校地及董事會涉及買賣的私校,進行全面追查。據了解,包括調查局台北市調處、調查局中部機動組和南部機動組,手中都已經掌握許多重要的案件。出身調查局的教育部政風室主任龔文男,也準備對教育單位積習已久的弊端全面整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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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私立學校,真的應該好好整頓了!只是,全國到底有多少私校出現弊端,恐怕連教育部長曾志朗都無法掌握。不過,在景文、健行、精鍾、永平等學校陸續爆發弊端之後,新竹縣長林光華夫婦,竟也因為私立中國技術學院(前中國市政專校)的校地變更案被提起公訴,私校問題,似乎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而高檢署查緝黑金中心也已經組成一個「查緝私校黑金問題」的專案小組,準備對問題私校開刀。
其實,這幾年來台灣的私校問題真的層出不窮,許多學校在精華區的土地順利脫手,蓋成了一棟一棟的豪宅,台中的靜宜大學、青年中學都用這樣的手法順利完成遷校。而華夏工專董事長趙愷政也打算如法炮製,在三年前與當時事業如日中天的前國揚實業負責人侯西峰簽訂了賣校合約,從此,學校開始糾紛不斷。
另外,也有不少學校利用董事會的改選進行買賣,教育部的官員、督學也軋一腳,已經更名為清雲技術學院的健行工專、董事會爭議多年的永平工商、東方工商、慈明中學、港明中學,都是活生生的例子。
而前幾年教育部大量開放技職專校改制為技術學院或大學,也引發不少弊端,目前調查局偵辦中的一宗學校升格案,據了解就是因為南部某私立學院在升格過程中,學校的校務基金大量減少,有數十億元校務基金不翼而飛。其他如新竹的大華技術學院、桃園成功工商、花蓮精鍾商工,也都發生不同程度的校地買賣與升格改制的糾紛。
其中,台北銘傳大學為了從專科學校改制為大學,從七十九年就向桃園成功工商購買校地,但是,這宗校地買賣明顯違法,成功工商收了土地款卻無法交付土地,但是,銘傳早已完成改制升格,這宗土地買賣拖了十一年還在訴訟中,不愧是教育界的一大奇案。
另外,日前傳出董事會利用董事長陳立夫住進加護病房,卻拿出許多空白文件要求家屬蓋印的中國醫藥學院,早在幾年前就發生非法購買彰化快官段土地的案件,這宗先斬後奏的土地買賣案,不但有民代及地方官員涉入,即使在調查局中部機動組將全案移送彰化地檢署後,不久前仍傳出「壓力說」,因為,傳言曾任法務部高層官員的親屬有意入主中國醫藥學院的董事會,而這宗土地交易弊端竟也在彰化地檢署擺了兩、三年。
其實,這些年來,司法機關偵辦私校弊端,可以說處處碰到難題,以花蓮精鍾商工為例,即使學校早在八十一年起就涉嫌虛報教師人頭、詐領補助費,不少學校教師也具名檢舉學校董事會的種種不法事端,等到檢調單位深入追查之後才發現,原來學校的負責人與教育部官員之間關係相當密切。
不久前引發財務危機的景文技術學院,即使教育部派員調查發現學校可能有不少資產遭到挪用,但是,司法機關還是束手無策,尤其出事的景文董事長張萬利與教育部官員之間更是交情深厚,張萬利在興建景文技術學院的同時,在學校附近推出的別墅型豪宅「大學詩鄉」,包括前教育部長楊朝祥、現任教育部次長林昭賢等官員,都是豪宅主人。
不少私校的問題,其實是源自於官官相護,景文出事之後,雖然教育部已經接管,但是就是久久不見檢調單位採取動作,尤其景文老闆張萬利適時在財務危機曝光之前就遠避加拿大就醫,教育部除了接,也拿不出「清算學校」方法,儘管事件發生幾個月,究竟有多少校產遭掏空?教育部還是拿不出具體數字。
教育部官員不只與私校負責人關係密切,還有不少官員公然辦校,這種左手掌控預算、右手做生意的問題,更是台灣教育界的一大奇觀。不過,教育部本身對於這種明顯的利益衝突問題卻一直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八十六年十一月,教育部核准台南致遠管理學院設校,創辦人就是現任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主任王宮田及立委黃秀孟夫婦,由於創辦人的背景特殊,致遠也順利向台糖租得十六.五公頃的土地。
儘管這些弊端層出不窮,但是,這些年來,其實很少見到司法機關將涉嫌掏空校產、違法賣校的學校董事會成員繩之以法。在一連串的弊端之後,高檢署查緝黑金中心日前在檢察官劉惟宗及台中高分檢檢察官朱朝亮等人的指揮下,針對全省北、中、南地區的問題私校進行全面性的追蹤調查,包括校產遭到挪用、非法買賣校地及董事會涉及買賣的私校,進行全面追查。據了解,包括調查局台北市調處、調查局中部機動組和南部機動組,手中都已經掌握許多重要的案件。出身調查局的教育部政風室主任龔文男,也準備對教育單位積習已久的弊端全面整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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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絡教育市場機制 促使私校教育優質化
訪高教司司長何卓飛 談私校法修訂內涵
(採訪/林妙影) 歷經多年的努力,新修訂的私校法終於公布,高教司司長何卓飛明確表示,透過新法多項制度的建立,除讓私校的經營更自主外,並提供私校更寬廣的辦學空間,且在各項條件的交互作用下,活絡的教育市場機制,將汰除體質不良的私校,促使國內的私校教育更為優質化。
邁向學校法人自主且自律的目標
Q: 近年來本部一直朝對大學鬆綁的方向努力,私校法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為鬆綁跨出歷史性的一大步,請問您認為這對私校的自主性與公共性,提升私校競爭力,能發揮多大效益?
A:
一、本次修法在提升私校自主性上,有諸多的突破,其中以授權學校法人自訂捐助章程及1法人可設多所學校為主要內涵,此外,延長董事任期為4年、放寬評鑑績優學校相關辦學限制、開放專任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提高捐贈私立學校之所得稅優惠,以及建立私立學校合併、改制及轉型等多元發展機制,皆為促進私校自主發展之積極措施。
二、在維持私校公共性部分,為顧及學校法人之自主性,並維護私立學校之公共性,本次修法秉持「減少行政干預,擴大司法協助」及建立「內控機制」兩大原則辦理,故除減少介入董事會內部之爭議,改由請求司法協助,排解爭議外,並參照日本、韓國之私立學校法,設置監察人;要求學生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法人及學校預決算、經費來源及財務報表等資訊應予公開,希望由學校法人建立自我管理機制,並達成本次修法促成學校法人自主且自律的目標。
自訂遊戲規則 確立最佳運作模式
Q: 一法人設多所學校,對於私立學校之發展有何助益?
A: 私立學校法未通過前,每設一個學校,就必須成立一個財團法人,故不同學校即使其董事組成人員相同,屬同一經營團隊,但因為各自獨立個體,其財務、相關教育資源皆無法相互支援、融通運用;修法後突破目前一法人僅能設一學校之限制,同一學校法人可設多個學校,除可跨縣市外,還可從國小、國中一路設到大學,不僅可貫徹同一經營團隊的辦學理念,使學校更有特色,更可以讓其所設的各個學校資源融通運用,如:累積盈餘1/2可額度內,可流用於同一法人所設其他學校,對私校之發展發揮更大的作用(第34條;搭配條文第2、3、9、13、14、31-40條)。
Q: 以往私立學校也有捐助章程?何以私立學校法修正通過後,可以透過捐助章程使私校經營更為自主?
A: 大家都知道「捐助章程」為財團法人之根本大法,為法人精神意旨之所在,本次修法特別將私立學校創辦人推舉;董事總額、資格、選(解)聘;董事長的推選、解職;董事會的運作事項等規定,直接授權學校法人於其捐助章程中明定,希望藉由讓學校法人自訂遊戲規則的方式,促使其思考如何確立自身最佳的運作模式,並落實於學校整體發展。不僅賦予董事會經營之權力,並應由其負起經營的責任。(第10條)
提高民眾挹注私校財務
Q: 對於私校的捐款之免捐稅,是否可完全比照公立學校,「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
A: 一、為弭平公私立學校稅賦減免差距,私立學校法原已明定,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款,個人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營利事業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5%,得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二、本次修法為落實鼓勵私人捐資興學及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特別增訂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以提高民眾對私校財務之挹注。
教育資源作更有效的運用
Q: 國內少子化之趨勢,私立學校面臨招生窘境,經營更加困難,本次修法對於私校退場有何因應措施?
A: 一、因應少子化趨勢,本次修法特別增訂私立學校合併的相關規定,未來學校間或學校法人間合併除有明確的辦理依據外,亦因應實際需要,提供相關稅賦優惠,諸如:因合併移轉之不動產、動產及擔保物權於變更登記時,免納規費、印花稅及契稅;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因合併移轉之有價證券,則免徵證券交易稅;且移轉貨物或勞務,亦非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第67、68條)
二、另為有效利用教育資源,特增訂私立學校得不經停辦方式,由學校法人申請改制為其他類型之學校;同時學校法人因情事變更而無法達成捐助目的時,可以轉型為其他文化、教育、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使教育資源可因應少子化趨勢,進一步作更有效的運用。(第69、71條)
研議績優私校學雜費調整之優質指標
Q: 聽說此次修法除鬆綁外,對於辦學績優的私立學校,還有特別放寬限制之規定,是連公立學校都無法享有的?請問主要內容為何?若學校教學品質降低或有相關違法情形時,是否依然享有該放寬規定?
A: 本次修法對於評鑑績優的私立學校,特別開放其增設系所班、招生人數、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及學生收費與辦理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或學校內之教育實驗,於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皆得放寬不受私校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另外對國民中小學部分,更放寬以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之方式,就可以放寬限制。(第57條)
同時,為避免造成放寬辦學限制後無法掌握學校之辦學品質,或造成學生受教權益之損失,本部除將依母法規定研議放寬限制的範圍、辦理方式外,亦將對違反規定或辦理不善者,研議如何回復受本法限制及再行適用之條件,使該項機制之採行更有彈性。
Q: 近年來學雜費調整,常成為社會關注的議題,也造成教育部和大學之間的拉鋸,大學能否因為評鑑績優,在學雜費上回歸市場機制,取得主導優勢?
A: 一、針對評鑑績優之私立學校,本部正研議學雜費調整之優質指標,以賦予學校更多自主彈性。同時配合96學年度首次實施的調降機制,未來學費將確實反應學校辦學績效。
二、學雜費政策除合理反映學校教育成本外,仍應以加強照顧弱勢學生為原則。故評鑑績優學校申請放寬學雜費限制,需特別考量學校是否已具備完善之助學措施為前提,以避免造成學生就學負擔。(28案子法修訂)
私校應關心了解相關子法配套
Q:教育部正緊鑼密鼓展開私校法相關子法修訂作業,以利後續大學運作。請問大學在這過渡階段,應有怎樣的準備去迎接新法?
A: 新修訂的私校法和以往的運作模式大不相同,讓大學鬆綁,學校法人權限擴大,所以大學要很清楚了解修法內涵,深入探究相關條文。對於目前本部正進行的相關子法修正,大學應正視這不只是教育部的事,未來私校運作順遂,需要私立學校法和相關子法的完備配套,所以,大學也要了解子法的修訂內涵是什麼,不但要關心、理解,並深入研究及參與,清楚傳達相關意見,讓子法修法更順利,私校將來始能運作自如,達到作育英才的教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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邁向學校法人自主且自律的目標
Q: 近年來本部一直朝對大學鬆綁的方向努力,私校法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為鬆綁跨出歷史性的一大步,請問您認為這對私校的自主性與公共性,提升私校競爭力,能發揮多大效益?
A:
一、本次修法在提升私校自主性上,有諸多的突破,其中以授權學校法人自訂捐助章程及1法人可設多所學校為主要內涵,此外,延長董事任期為4年、放寬評鑑績優學校相關辦學限制、開放專任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提高捐贈私立學校之所得稅優惠,以及建立私立學校合併、改制及轉型等多元發展機制,皆為促進私校自主發展之積極措施。
二、在維持私校公共性部分,為顧及學校法人之自主性,並維護私立學校之公共性,本次修法秉持「減少行政干預,擴大司法協助」及建立「內控機制」兩大原則辦理,故除減少介入董事會內部之爭議,改由請求司法協助,排解爭議外,並參照日本、韓國之私立學校法,設置監察人;要求學生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法人及學校預決算、經費來源及財務報表等資訊應予公開,希望由學校法人建立自我管理機制,並達成本次修法促成學校法人自主且自律的目標。
自訂遊戲規則 確立最佳運作模式
Q: 一法人設多所學校,對於私立學校之發展有何助益?
A: 私立學校法未通過前,每設一個學校,就必須成立一個財團法人,故不同學校即使其董事組成人員相同,屬同一經營團隊,但因為各自獨立個體,其財務、相關教育資源皆無法相互支援、融通運用;修法後突破目前一法人僅能設一學校之限制,同一學校法人可設多個學校,除可跨縣市外,還可從國小、國中一路設到大學,不僅可貫徹同一經營團隊的辦學理念,使學校更有特色,更可以讓其所設的各個學校資源融通運用,如:累積盈餘1/2可額度內,可流用於同一法人所設其他學校,對私校之發展發揮更大的作用(第34條;搭配條文第2、3、9、13、14、31-40條)。
Q: 以往私立學校也有捐助章程?何以私立學校法修正通過後,可以透過捐助章程使私校經營更為自主?
A: 大家都知道「捐助章程」為財團法人之根本大法,為法人精神意旨之所在,本次修法特別將私立學校創辦人推舉;董事總額、資格、選(解)聘;董事長的推選、解職;董事會的運作事項等規定,直接授權學校法人於其捐助章程中明定,希望藉由讓學校法人自訂遊戲規則的方式,促使其思考如何確立自身最佳的運作模式,並落實於學校整體發展。不僅賦予董事會經營之權力,並應由其負起經營的責任。(第10條)
提高民眾挹注私校財務
Q: 對於私校的捐款之免捐稅,是否可完全比照公立學校,「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
A: 一、為弭平公私立學校稅賦減免差距,私立學校法原已明定,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款,個人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營利事業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5%,得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二、本次修法為落實鼓勵私人捐資興學及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特別增訂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以提高民眾對私校財務之挹注。
教育資源作更有效的運用
Q: 國內少子化之趨勢,私立學校面臨招生窘境,經營更加困難,本次修法對於私校退場有何因應措施?
A: 一、因應少子化趨勢,本次修法特別增訂私立學校合併的相關規定,未來學校間或學校法人間合併除有明確的辦理依據外,亦因應實際需要,提供相關稅賦優惠,諸如:因合併移轉之不動產、動產及擔保物權於變更登記時,免納規費、印花稅及契稅;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因合併移轉之有價證券,則免徵證券交易稅;且移轉貨物或勞務,亦非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第67、68條)
二、另為有效利用教育資源,特增訂私立學校得不經停辦方式,由學校法人申請改制為其他類型之學校;同時學校法人因情事變更而無法達成捐助目的時,可以轉型為其他文化、教育、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使教育資源可因應少子化趨勢,進一步作更有效的運用。(第69、71條)
研議績優私校學雜費調整之優質指標
Q: 聽說此次修法除鬆綁外,對於辦學績優的私立學校,還有特別放寬限制之規定,是連公立學校都無法享有的?請問主要內容為何?若學校教學品質降低或有相關違法情形時,是否依然享有該放寬規定?
A: 本次修法對於評鑑績優的私立學校,特別開放其增設系所班、招生人數、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及學生收費與辦理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或學校內之教育實驗,於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皆得放寬不受私校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另外對國民中小學部分,更放寬以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之方式,就可以放寬限制。(第57條)
同時,為避免造成放寬辦學限制後無法掌握學校之辦學品質,或造成學生受教權益之損失,本部除將依母法規定研議放寬限制的範圍、辦理方式外,亦將對違反規定或辦理不善者,研議如何回復受本法限制及再行適用之條件,使該項機制之採行更有彈性。
Q: 近年來學雜費調整,常成為社會關注的議題,也造成教育部和大學之間的拉鋸,大學能否因為評鑑績優,在學雜費上回歸市場機制,取得主導優勢?
A: 一、針對評鑑績優之私立學校,本部正研議學雜費調整之優質指標,以賦予學校更多自主彈性。同時配合96學年度首次實施的調降機制,未來學費將確實反應學校辦學績效。
二、學雜費政策除合理反映學校教育成本外,仍應以加強照顧弱勢學生為原則。故評鑑績優學校申請放寬學雜費限制,需特別考量學校是否已具備完善之助學措施為前提,以避免造成學生就學負擔。(28案子法修訂)
私校應關心了解相關子法配套
Q:教育部正緊鑼密鼓展開私校法相關子法修訂作業,以利後續大學運作。請問大學在這過渡階段,應有怎樣的準備去迎接新法?
A: 新修訂的私校法和以往的運作模式大不相同,讓大學鬆綁,學校法人權限擴大,所以大學要很清楚了解修法內涵,深入探究相關條文。對於目前本部正進行的相關子法修正,大學應正視這不只是教育部的事,未來私校運作順遂,需要私立學校法和相關子法的完備配套,所以,大學也要了解子法的修訂內涵是什麼,不但要關心、理解,並深入研究及參與,清楚傳達相關意見,讓子法修法更順利,私校將來始能運作自如,達到作育英才的教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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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私立學校法的新思維 -- 私立學校法全文修正之立法精神
國立台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所長/周志宏 (2008-1-31)
新私立學校法在距離上次民國86(1997)年全文修正將近十年多的時間之後,終於在民國96(2007)年12月18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而於本(2008)年1月16日由總統公布,同月18日起施行。此次全文修正後之私立學校法共計9章89條,不但條文大幅修正、結構重新調整,其背後之立法精神及原則更是有重大的改變,與修正前之私立學校法有著截然不同的面貌。
因應社會環境變化下人民的教育需求
在民國86年的私立學校法修正,面對當時教育改革的浪潮,一方面是民間要求教育鬆綁、鼓勵私人興學、增加就學機會等,強化私立學校自主性與多元性的呼聲,但另一方面卻是由於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的各種弊端及問題,要求主管機關必須積極加以監督、干預,保障師生權益等強調私立學校公共性的要求。因此,該次修法雖然對於私人興學改採較為開放的態度,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監督也並未完全鬆綁,對於私立學校的管制及介入仍然嚴格。雖然如此,還是未能完全遏止若干私立學校弊端之發生。因此,教育部持續研議私立學校法之修法,希望讓私立學校能夠因應社會環境劇烈變化下人民的教育需求。
不過,民國89年間曾提出之修法方向,引發許多不同的聲音,一方面是設立私立學校的辦學者認為私立學校法的管制過嚴,使其欠缺辦學自主性;另一方面各種私立學校之弊端與問題又使得防弊管制之考量縈繞不去,致使未能獲得各界之共識,修法過程緩慢。然而,客觀環境的變化,尤其少子化社會的來臨,以及加入WTO之後的國際競爭,卻也是無法逃避的挑戰,在教育部決定以新的思維,全盤調整私立學校法之立法精神與規範目的,於民國94年間重新檢討原私立學校法修正草案,而使得私立學校法之修法有了具體的進展。
基本設計理念
新的私立學校法,係基於原有私立學校法之相關規定已無法充分因應現階段及未來教育之需要,尤其是近年來我國生育率遞減致招生來源隨之減少以及面對進入WTO後教育市場競爭等急迫性問題,必須針對私立學校法重新檢視,在結構上作調整,並適當放寬法令規範之限制及增列興利條文,以兼顧私立學校辦學之自主性及公共性,並有助於提升私立學校之競爭力。因而轉換新的思維來重新思考私立學校法之立法精神與規範目的。
整體而言,新私立學校法之基本之設計理念為:一、維持學校財團法人之公共性;二、提高私立學校辦學之自主性;三、強化內控機制落實資訊公開;四、減少行政干預擴大司法介入;五、善用教育資源容許轉型再生。而在這樣的理念下,其主要之修正原則包括:一、採取一個學校法人得設立多數私立學校之制度(第3條、第34條),以利私立學校整併及建構學制一貫的私校系統;二、尊重捐助人之意思,強化捐助章程之內容(第10條),減少法律之限制及主管機關之管制;三、主管機關原則上不介入法人內部董事間之爭議,只於董事會無法運作或違法時始介入(第21至23條、第26條、第28條、第33條),避免公權力捲入私權紛爭;四、簡化行政機關之外部監督,強化學校法人之內部監督、內控機制(第51條)與資訊公開(第47條、第52至53條);五、強化法院之介入監督機制(第21至23條、第25至26條、第28條);六、增列監察人及公益監察人之設置,接受政府補助達一定金額或比例者,主管機關得指派公益監察人(第12條、第19條),行使監察人職權;七、增列私立學校得投保履約責任險之制度(第39條);八、對私立學校採較高度之監督與規範(第42至45條、第54至55條);對學校法人採較低度之監督與規範;九、容許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評鑑辦理完善績效卓著或未受政府獎助者,其辦學、收費及其他特定事項享有高度彈性,不受相關法令之限制(第57條);十、容許學校法人因情事變更無法達成目的時,改變捐助目的轉型為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第71條)。
此次私立學校法修正之後,其可能帶來的實益包括以下幾點:
首先,由於容許一法人設立多個學校,可形成一貫化私校教育體系,貫徹私校辦學理想。其次,引入履約責任保險制度,私立學校因故解散停辦,則可保障學生受教權益之損害能得到賠償,也可以使設校基金不必作為賠償準備而得以減少或作適當運用。至於不接受政府補助及辦學表現優良之私立學校,也容許其在收費及校長、教師任用等特定範圍之事項內得不受現行法令之限制,使私校辦學更加自主,更具競爭力。
再者,透過開放私立學校之合併、改制,以便汰弱存強,使體質優良私校可合併辦學不善之私校,強化私校競爭力,並避免私校停辦、解散,對於無法繼續辦理之私立學校,也容許設校法人因情勢變更停止辦學,可調整捐助目的,改辦其他文教社福事業,以因應學生數量減縮後之教育機會供給過剩,防止社會公益資源流失。
最後,至少藉由主管機關原則上不介入董事會內部爭議,而由較被信賴之法院介入處理,也可減少主管機關被提起訴訟捲入私權爭執之機會,避免「公親變事主」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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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私立學校法在距離上次民國86(1997)年全文修正將近十年多的時間之後,終於在民國96(2007)年12月18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而於本(2008)年1月16日由總統公布,同月18日起施行。此次全文修正後之私立學校法共計9章89條,不但條文大幅修正、結構重新調整,其背後之立法精神及原則更是有重大的改變,與修正前之私立學校法有著截然不同的面貌。
因應社會環境變化下人民的教育需求
在民國86年的私立學校法修正,面對當時教育改革的浪潮,一方面是民間要求教育鬆綁、鼓勵私人興學、增加就學機會等,強化私立學校自主性與多元性的呼聲,但另一方面卻是由於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的各種弊端及問題,要求主管機關必須積極加以監督、干預,保障師生權益等強調私立學校公共性的要求。因此,該次修法雖然對於私人興學改採較為開放的態度,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監督也並未完全鬆綁,對於私立學校的管制及介入仍然嚴格。雖然如此,還是未能完全遏止若干私立學校弊端之發生。因此,教育部持續研議私立學校法之修法,希望讓私立學校能夠因應社會環境劇烈變化下人民的教育需求。
不過,民國89年間曾提出之修法方向,引發許多不同的聲音,一方面是設立私立學校的辦學者認為私立學校法的管制過嚴,使其欠缺辦學自主性;另一方面各種私立學校之弊端與問題又使得防弊管制之考量縈繞不去,致使未能獲得各界之共識,修法過程緩慢。然而,客觀環境的變化,尤其少子化社會的來臨,以及加入WTO之後的國際競爭,卻也是無法逃避的挑戰,在教育部決定以新的思維,全盤調整私立學校法之立法精神與規範目的,於民國94年間重新檢討原私立學校法修正草案,而使得私立學校法之修法有了具體的進展。
基本設計理念
新的私立學校法,係基於原有私立學校法之相關規定已無法充分因應現階段及未來教育之需要,尤其是近年來我國生育率遞減致招生來源隨之減少以及面對進入WTO後教育市場競爭等急迫性問題,必須針對私立學校法重新檢視,在結構上作調整,並適當放寬法令規範之限制及增列興利條文,以兼顧私立學校辦學之自主性及公共性,並有助於提升私立學校之競爭力。因而轉換新的思維來重新思考私立學校法之立法精神與規範目的。
整體而言,新私立學校法之基本之設計理念為:一、維持學校財團法人之公共性;二、提高私立學校辦學之自主性;三、強化內控機制落實資訊公開;四、減少行政干預擴大司法介入;五、善用教育資源容許轉型再生。而在這樣的理念下,其主要之修正原則包括:一、採取一個學校法人得設立多數私立學校之制度(第3條、第34條),以利私立學校整併及建構學制一貫的私校系統;二、尊重捐助人之意思,強化捐助章程之內容(第10條),減少法律之限制及主管機關之管制;三、主管機關原則上不介入法人內部董事間之爭議,只於董事會無法運作或違法時始介入(第21至23條、第26條、第28條、第33條),避免公權力捲入私權紛爭;四、簡化行政機關之外部監督,強化學校法人之內部監督、內控機制(第51條)與資訊公開(第47條、第52至53條);五、強化法院之介入監督機制(第21至23條、第25至26條、第28條);六、增列監察人及公益監察人之設置,接受政府補助達一定金額或比例者,主管機關得指派公益監察人(第12條、第19條),行使監察人職權;七、增列私立學校得投保履約責任險之制度(第39條);八、對私立學校採較高度之監督與規範(第42至45條、第54至55條);對學校法人採較低度之監督與規範;九、容許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評鑑辦理完善績效卓著或未受政府獎助者,其辦學、收費及其他特定事項享有高度彈性,不受相關法令之限制(第57條);十、容許學校法人因情事變更無法達成目的時,改變捐助目的轉型為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第71條)。
此次私立學校法修正之後,其可能帶來的實益包括以下幾點:
首先,由於容許一法人設立多個學校,可形成一貫化私校教育體系,貫徹私校辦學理想。其次,引入履約責任保險制度,私立學校因故解散停辦,則可保障學生受教權益之損害能得到賠償,也可以使設校基金不必作為賠償準備而得以減少或作適當運用。至於不接受政府補助及辦學表現優良之私立學校,也容許其在收費及校長、教師任用等特定範圍之事項內得不受現行法令之限制,使私校辦學更加自主,更具競爭力。
再者,透過開放私立學校之合併、改制,以便汰弱存強,使體質優良私校可合併辦學不善之私校,強化私校競爭力,並避免私校停辦、解散,對於無法繼續辦理之私立學校,也容許設校法人因情勢變更停止辦學,可調整捐助目的,改辦其他文教社福事業,以因應學生數量減縮後之教育機會供給過剩,防止社會公益資源流失。
最後,至少藉由主管機關原則上不介入董事會內部爭議,而由較被信賴之法院介入處理,也可減少主管機關被提起訴訟捲入私權爭執之機會,避免「公親變事主」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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